.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1)浙0681民初13864号
原告:浙江天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牌头镇杨傅村。
法定代表人:边宇。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琼,女,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伯颜,上海誉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凯希能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景园街**。
法定代表人:葛亮。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浩男,男,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浙江天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凯希能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于2021年12月29日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凯希能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浙江天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4105877.70元,款定于自2022年1月至2023年5月的每月15日前付230000元,剩余195877.70元于2023年6月15日前付清;
二、如被告凯希能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上述任一期逾期未付清,应加付以未清款项20%比例计算的违约金及自2018年1月1日起至款付清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的逾期利息,且原告浙江天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自逾期之日起就剩余全部未付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
三、浙江天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受理费39655元,依法减半收取19827.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用24827.50元,由被告凯希能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闫龙会
二O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赵为龙(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