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天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升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国能中电节能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14财保463号
申请人:***升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MA1MND2L4C,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五爱路78-501-B30。
法定代表人:翁祖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泳,江苏英特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国能中电节能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5877336329,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科兴路9号116室。
法定代表人:白云峰。
被申请人:浙江天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699510679C,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牌头镇杨傅村。
法定代表人:边宇。
申请人***升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国能中电节能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天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升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国能中电节能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天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升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国能中电节能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天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陆 凯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金 舟
书 记 员  蒋陈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