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锦晟园林建筑有限公司

厦门锦晟园林建筑有限公司、莆田市秀屿区湖东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3民终146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莆田市秀屿区湖东学校,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埭头镇湖东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503044887071054。
法定代表人:周万扬。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锦晟园林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垵边路386、388号6楼A区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3079382477F。
法定代表人:李荣辉,总经理。
上诉人莆田市秀屿区湖东学校因与被上诉人厦门锦晟园林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2020)闽0305民初55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莆田市秀屿区湖东学校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莆田市秀屿区湖东学校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关玉辉
审 判 员 翁祖青
审 判 员 黄 征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许柏惠
书 记 员 吴雨莲
附: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