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吉澳园林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吉澳园林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南法民初字第10890号
原告陶亚容,女,汉族,1967年6月2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綦江县赶水镇正平村8组,公民身份号码51022319670628122x。
委托代理人***,重庆瀚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重庆瀚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吉澳园林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红黄路89号4层,组织机构代码69927360-x。
法定代表人杜兴,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吉澳园林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陶亚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陶亚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陶亚容负担,本院决定予以免收。
代理审判员彭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袁秋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