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渝05民辖终7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吉澳园林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红黄路89号4层。
法定代表人:杜兴,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陶亚容。
上诉人重庆吉澳园林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7日作出(2015)南法民管异初字第00663号民事裁定,驳回重庆吉澳园林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对该案的管辖权异议申请。重庆吉澳园林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对该裁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重庆吉澳园林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现在的主要办公地点位于重庆市××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故被上诉人***选择向劳动合同履行地的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重庆吉澳园林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