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渝一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128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吉澳园林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重庆睿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重庆吉澳园林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因劳动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4)江法民管异初字第002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案件移送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劳动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属劳动争议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作为用人单位,在工商登记机关注册登记的住所地是重庆市江北区,所提交的《房屋租赁合同》不能充分证明其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已发生变更,因此,被上诉人***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该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劲松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