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守城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守城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乐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113民初427号
原告:南京守城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3567219425N,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和兵,江苏致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乐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35850968522,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守城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乐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3月7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守城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南京守城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原告南京守城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1751元减半后收取587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