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瑞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浏阳市兴亚混凝土有限公司、湖南瑞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181民初4706号之一
申请人:浏阳市兴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浏阳市集里办事处长青村何家组黎家冲。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湖南瑞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醴陵市仙岳山街道办事处体育路66号。
法定代表人:柳剑。
被申请人:彭战,男,1971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浏阳市兴亚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湖南瑞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彭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8月11日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的起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故对于诉讼中采取的保全措施应予以解除。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湖南瑞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彭战所有的存款300000元的冻结或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