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281民初2547号
申请人:鹰潭市信江新区善待建材经营部,住所地:鹰潭市信江新区江北街道李家山。
经营者:王德兴,男1960年12月8日生,汉族,江西省鹰潭市人,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
被申请人: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醴陵市青云北路马放塘1号(新华联紫荆苑商户S-11栋303号)。
法定代表人:柳剑。
原告鹰潭市信江新区善待建材经营部与被告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鹰潭市信江新区善待建材经营部于2022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存款950,000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鹰潭中心支公司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950,000元或查封、冻结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案件审结后由败诉方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需要续行冻结,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
被保全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审 判 员 王宝元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 魏 玥
书 记 员 张 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