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湘0281执保454号
申请人: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醴陵市青云北路马放塘1号。
法定代表人:柳剑。
被申请人:湖南醴陵银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醴陵市仙岳山街道办事处碧山村建新组。
法定代表人:张子清。
申请人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醴陵银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作出的(2022)湘0281民初3562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醴陵银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湘(2020)醴陵市不动产权第0××3号土地的转让、过户手续。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本院作出如下执行保全行为:
1、查封被申请人湖南醴陵银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湖南省醴陵市××街道××村××土地,查封期限自2022年10月21日起至2025年10月20日止。
本院认为,(2022)湘0281民初3562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已经执行实施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2)湘0281民初3562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保全完毕,予以结案。
申请保全人需要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财产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财产保全的书面申请。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