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花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南昌市花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赣0192民初665号
原告:南昌市花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望城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2733902175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经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光环,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昌市花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南昌市花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昌市花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南昌市花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黄颖群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付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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