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信息产业服务有限公司

山东省信息产业服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民终600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省信息产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中路208号土木建工大厦518室。
法定代表人:赵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成军,山东众成清泰(济南自贸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0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鑫,山东新禾律师事务律师。
原审第三人:青岛鲁投高科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西市日庄镇府前路8号。
法定代表人:稳克敏,公司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青岛电气工程安装有限公司莱西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西市烟台路86号。
负责人:孟昭潭,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剑华,山东瀚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莱西市供电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西市北京东路99号。
负责人:高连学,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剑华,山东瀚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山东省信息产业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第三人青岛鲁投高科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青岛电气工程安装有限公司莱西分公司、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莱西市供电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2021)鲁0285民初578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省信息产业服务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2021)鲁0285民初5782号民事裁定,将本案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一、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2021)鲁0285民初5782号民事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首先,一审裁定认定“国网电力莱西公司于2019年6月底将上述工程投入使用”与事实不符。因为工程的特殊性,为防止变压器等设备被盗,提前接火。但该接火并非国网电力莱西公司将工程投入使用。其次,国网电力莱西公司仅对部分案涉工程进行修整,且修整仅达到能暂时送电满足农村地区灌溉需求,而非对所有案涉工程进行整修。二、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2021)鲁0285民初5782号民事裁定适用法律错误。首先,一审裁定认为上诉人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无法律依据。已经生效的莱西法院(2021)鲁0285民初133号判决书已经认定本案上诉人为案涉工程的劳务分包人,本案**为实际施工人,且已判令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工程款,上诉人也已履行了莱西法院(2021)鲁0285民初133号判决。但由于被上诉人的施工质量存在严重问题,导致案涉工程至今未进行验收,上诉人无法得到应得的工程款。也就是说,被上诉人施工质量不合格给上诉人造成了实际损失,上诉人有权起诉要求被上诉人进行整改。其次,虽然莱西法院(2021)鲁0285民初133号判决已留出5%的质保金,但如整改费用超出质保金数额,其仍应当支付超出部分的费用,且是否留出质保金与上诉人是否具备原告主体资格无关。至于一审裁定所称的案涉工程所谓已交付使用且已超过两年,更与上诉人是否具备原告主体资格无关。
原审原告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支付其施工的工程整改费用400000元,并赔偿因**施工存在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2.诉讼费用及鉴定费由**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6月10日,山东信产公司与第三人青岛电气莱西公司签订《配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由山东信产公司对莱西河头店镇10KV东大寨、10KV臧格庄村农灌台区等工程进行施工。2019年7月15日,山东信产公司与青岛鲁投公司签订《莱西河头店镇10KV东大寨、10KV臧格庄村农灌台区等9个台区机井通电新建工程配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线路)项目劳务合作简易合同》,约定由青岛鲁投公司对河头店镇10KV东大寨、10KV臧格庄村农灌台区等9个台区机井通电新建工程配网工程进行施工。2021年1月5日,**诉至莱西市人民法院,称上述9处工程的8处系其本人施工,要求山东信产公司向其支付工程款。该案经一、二审法院审理,判决确认上述工程中的8处工程系由**本人施工。因**主张由其施工的8处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虽经山东信产公司多次要求整改,施工人拒绝施工,导致上述工程至今未通过验收,山东信产公司面临对上述工程进行整改且因未按合同约定完成工程而须承担违约责任的严重后果。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12月19日,国网电力莱西公司与青岛嘉永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签订输变电工程施工合同,工程范围:莱西市河头店镇10KV东大寨村农灌台区等5个台区机井通电新建工程;河头店镇10KV藏格庄村农灌台区等4个台区机井通电新建工程;计划工期:2019年2月20日至2019年5月31日;工程价款:费率承包,签约合同价格为692,672.97元(工程实际结算金额=结算金额×0.9225)(含税),增值税税率10%。关于支付方式,分期支付:预付款支付签约合同价的30%,进度款在完成工程量大于50%以上时支付签约合同价60-80%,工程竣工合格、结算审核完成后90日内支付97%,剩余3%为工程质量保证金。监理单位为聊城电力工程监理有限公司。青岛嘉永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9日被青岛电气莱西公司吸收合并而注销。2019年6月10日,青岛电气莱西公司与山东信产公司就上述工程项目签订《配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承包人为青岛电气莱西公司,劳务分包人为山东信产公司。计划开工时间2019年6月10日到2019年8月8日,合同价款521,349元(含税)。合同价款支付:预付款支付签约合同价的30%,进度款在工程竣工验收送电前支付签约合同价的60%,工程验收送电合格审计后,按照审计额度支付95%,剩余5%为工程质量保证金,质保期为一年。税率3%(增值税专用发票),施工方式:清包工。2019年5月22日,山东信产公司与青岛鲁投公司签订电力业务合作框架协议。2019年7月15日,双方签订劳务分包协议,劳务分包范围为青岛莱西河头店镇10KV东大寨村、10KV藏格庄村农灌台区等9个台区机井通电新建工程,工程含税总价443,173.11元。**与山东信产公司于2019年3月就涉案工程协商现场勘探及合作事宜,并于2019年3月进场施工,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案涉八处姜山镇10KV东贤都村农灌台区机井通电新建工程、水集街道办事处10KV茂芝村农灌台区机井通电新建工程、经济开发区处10KV管道村、院庄村农灌台区机井通电新建工程、河头店镇10KV东大寨村、藏格庄村、东赵家庄村农灌台区机井通电新建工程、南墅镇10KV扒头张家村农灌台区机井通电新建工程由**具体施工,于2019年6月底完工。山东信产公司出具的2019年6月16日、6月26日、6月28日共6张工程验收登记表,存在问题及验收意见主要为:未做警示标示牌、耐张线夹未做S弯、螺栓穿向不统一、低压终端拉线距离不够、角度过大等,工程质量评价栏均空白。国网电力莱西公司于2019年6月底将上述工程投入使用。2021年1月5日,**诉至本院,请求山东信产公司、国网电力莱西公司、青岛电气莱西公司支付工程款。本院作出(2021)鲁0285民初133号民事判决书,一审认定**系涉案工程实际施工人,**请求的劳务费按照山东信产公司与青岛电气莱西公司合同约定,扣留5%质保金,判决:山东信产公司支付**工程款367,029.69元(含税);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鲁02民终6940号判决书,驳回双方上诉,维持原判。国网电力莱西公司关于通电使用情况在本院(2021)鲁0285民初133号出具书面材料,内容为:案涉八个机井通工程一是为防止变压器等设备被盗,已提前接火;二是机井通因本质解决农村灌溉需求,虽然存在问题但经供电公司修整,暂时进行送电满足农村地区灌溉需求,解决农村灌溉难题。2021年7月12日,国网电力莱西公司配电网工程业主项目部给青岛电气莱西公司下达《关于2018年机井通工程的整改通知》,主要内容:1、涉案部分工程存在档距不符情况;2、工程倒杆两根存在安全隐患、埋地电缆外漏存在安全隐患;3、部分工程量未按图施工。通知中还载明:国网电力莱西公司已进行部分整改,相应整改费用要求由青岛电气莱西公司承担。青岛电气莱西公司于2021年7月19日给山东信产公司送达整改通知,要求其进行整改并承担国网电力莱西公司的整改费用。2022年1月4日,聊城电力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就2018年机井通电工程向青岛嘉永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山东信产公司)发出《监理通知单》,存在问题如下:共性问题:台变均未安装警示标识;线杆均未安装杆号牌。涉农灌台区机井通电新建工程个性问题:1、东赵家庄村14号杆;18号杆;19号杆;20号杆倾斜;2、藏格庄村电缆未入地;缺工程量,未完工;3、官道村电缆下地不规范;4、院庄村T接点未做绝缘化处理;5、东贤都村变压器向东倾斜;低压杆4号,5号杆倾斜;高压杆7号,8号,17号杆倾斜;14号杆拉线未安装护套。案涉工程至今未进行竣工验收,山东信产公司未与青岛电气莱西公司进行结算,亦未为青岛电气莱西公司、国网电力莱西公司垫付相关整改费用或就相关整改费用与上述两公司进行扣除确认。国网电力莱西公司分别于2019年5月24日、8月14日向青岛电气莱西公司给付施工价款合计554,136.48元。青岛电气莱西公司于2019年7月19日向山东信产公司支付工程款156,404.70元。山东信产公司于2019年8月12日支付青岛鲁投公司132,951.94元。在本案审理期间,山东信产公司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在莱西市人民法院案款账户案款373835.14元、银行存款70000元,共计443835.14元,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为其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担保。本院依法作出裁定,对上述案款进行了查封。山东信产公司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对**提供劳务的涉案工程的整改费用进行鉴定,**不同意鉴定。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山东信产公司是否享有工程整改费用请求权?即在本案中是否具备原告诉讼主体资格问题。根据国网电力莱西公司与青岛电气莱西公司签订的输变电工程施工合同、青岛电气莱西公司与山东信产公司签订的《配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的约定,涉案工程发包人为国网电力莱西公司,总承包人为青岛电气莱西公司,劳务分包人为山东信产公司,本院(2021)鲁0285民初133号案件确认实际施工人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的规定,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本案国网电力莱西公司虽主张其进行了部分整改,但未授权山东信产公司向实际施工人主张债权,亦未提供其与青岛电气莱西公司或山东信产公司进行整改费用扣除结算的证据,因此,山东信产公司尚不具有代为国网电力莱西公司就涉案工程质量行使债权请求权的权利。其次,本院(2021)鲁0285民初133号案件生效判决中也已扣留**的质保金,山东信产公司在上述判决生效后,亦未提供自行垫付工程整改费用的证据,在此情况下,山东信产公司亦不具有追偿权的资格。关于山东信产公司申请对涉案工程整改费用进行鉴定的问题。山东信产公司提供的整改通知及监理通知单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发生在2019年6月28日前,即国网电力莱西公司投入使用之前,对此,在本院(2021)鲁0285民初133号案件中,国网电力莱西公司关于通电使用情况出具的书面材料说明在投入使用前对涉案工程进行了整改,满足投入使用,但涉案当事人均未能提供整改施工日志,不能证实整改的具体内容;第二部分整改通知是在2021年7月12日后,距涉案工程交付使用已超过两年(质保期一年),不能够真实地反映涉案工程质保期内出现的问题范围。因此,山东信产公司对涉案工程整改费用进行鉴定的申请,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山东信产公司在本案中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对其起诉,应予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驳回山东省信息产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山东省信息产业服务有限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7300元,本院予以退回;诉讼保全费2770元,由山东省信息产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我国民事诉讼法律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的规定,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本案上诉人非涉案工程项目发包人,其与本案非直接利害关系。故,一审裁定驳回山东省信息产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并无不当。综上,山东省信息产业服务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军玲
审判员  赵 鉴
审判员  周长亮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雪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