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信息产业服务有限公司

**、山东省信息产业服务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283执1835号 申请人:**,男,1977年4月25日生,汉族,住平度市。 被执行人:山东省信息产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中路208号土木建工大厦5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588799166N。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青岛骏增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同安路898号7号楼6层7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326007771B。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3年8月23日生,住平度市。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省信息产业服务有限公司、青岛骏增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0283民初43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308748.62元,本院于2023年2月17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执行到位标的311776.92元,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0283民初4309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债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 二、本案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