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11民初6110号
原告:山东欣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环周豪才(菏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环周豪才(菏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省信息产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山东欣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省信息产业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山东欣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欣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立案后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经本院审查,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欣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山东欣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