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91执保288号
原告:淄博市国信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苏州中为园林城建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市国信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中为园林城建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淄博市国信置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苏州中为园林城建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28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淄博市国信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苏州中为园林城建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280000元。
二、如被告苏州中为园林城建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足12280000元,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晓凤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