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中为园林城建发展有限公司

淄博市国信置业有限公司、苏州中为园林城建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91民初1517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淄博市国信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高新区政通路145号新时代商务中心1号楼A1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059009712H。
法定代表人:杨为革,董事长。
被申请人:苏州中为园林城建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天津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7698665678。
法定代表人:陶洪杰,总经理。
淄博市国信置业有限公司与苏州中为园林城建发展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作出(2021)鲁0391民初1517号财产保全裁定,依法冻结被告名下的财产。2022年6月20日,淄博市国信置业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的查封、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淄博市国信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苏州中为园林城建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相应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圣前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郭舒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