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中为园林城建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苏州中为园林城建发展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91民初2202号之一
原告:***,男,1965年10月4日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
被告:苏州中为园林城建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市天津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7698665678。
法定代表人:陶宏杰,总经理。
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作出(2021)鲁0391民初2202号财产保全裁定,依法对被告苏州中为园林城建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75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被告于2021年9月3日调解,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苏州中为园林城建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75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进行了查封和冻结。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苏州中为园林城建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75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的查封和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圣前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秀秀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91民初2202号之一
原告:***,男,1965年10月4日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
被告:苏州中为园林城建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市天津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7698665678。
法定代表人:陶宏杰,总经理。
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作出(2021)鲁0391民初2202号财产保全裁定,依法对被告苏州中为园林城建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75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被告于2021年9月3日调解,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苏州中为园林城建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75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进行了查封和冻结。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苏州中为园林城建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75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的查封和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圣前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秀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