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91民初2202号
原告:***,男,1965年10月4日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
被告:苏州中为园林城建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市天津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7698665678。
法定代表人:陶宏杰,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苏州中为园林城建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苏州中为园林城建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75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苏州中为园林城建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750000元。
二、如被告苏州中为园林城建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不足750000元,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圣前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吕雪莹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91民初2202号
原告:***,男,1965年10月4日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
被告:苏州中为园林城建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市天津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7698665678。
法定代表人:陶宏杰,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苏州中为园林城建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苏州中为园林城建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75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苏州中为园林城建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750000元。
二、如被告苏州中为园林城建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不足750000元,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圣前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吕雪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