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远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远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赣0802民初309号

原告:江西远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北门街庐境园46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2054444686W。

法定代表人:王凤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军,江西文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9月1日出生,住吉安市吉州区。

原告江西远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大工程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远大工程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远大工程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857794元及利息(其中,以53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20日起计算;以288076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6日起计算;以39718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23日起计算。均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判令被告支付律师代理费65000元。事实和理由:被告系原告原股东,负责原告公司的全面业务工作。2016年,被告因拖欠刘**500000元工程款,私刻原告公章,以原告名义加盖在其出具给刘**的欠条上,为其个人债务提供担保。在刘**起诉后,被告在授权委托书上伪造原告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私刻的公章应诉,致使原告被法院扣划执行款569718元。***以同样的方式,加盖原告公章为其向邓红英借款担保,致原告288076元存款被法院执行扣划。2017年5月15日,被告出具承诺书,认可私刻公章为其个人债务担保致原告款项被扣划的事实,表示愿意处理好款项被扣划事宜。由于被告未履行承诺,原告支出律师费65000元。

被告***未作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2016)赣0821民初888号民事判决书、(2018)赣0821刑初155号刑事判决书、(2016)赣0802民初2077号民事调解书、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银行付款回单、承诺书、交易明细等证据。

根据上述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可以认定以下事实:2012年10月,被告***与刘灿明、刘勇中出资设立远大工程公司,刘灿明任法定代表人。2013年初,为公司投标业务需要,经下属员工请示,被告***同意私刻了一枚“江西远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印章。2016年,***因欠刘**工程款500000元,加盖上述私刻印章,以原告远大工程公司名义对该工程款向刘**提供担保。刘**向吉安县人民法院起诉***、远大工程公司后,***截留法院送达的所有文书。2016年9月21日,吉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赣0821民初8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远大工程公司承担500000元工程款及违约金30000元的连带清偿责任。因执行上述判决,吉安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20日、5月23日分别扣划远大工程公司银行存款530000元、39718元。

2016年7月6日,被告***因投标需要,向邓红英借款250000元。同日,该款由邓红英转入原告远大工程公司账户后,该公司会计将该款转入***账户。因***未按约偿还借款,邓红英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起诉,要求***、远大工程公司偿还借款250000元及其利息。***以远大工程公司代理人名义参加诉讼。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远大工程公司于2016年11月25日前偿还邓红英借款250000元及其利息。邓红英申请执行后,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扣划远大工程公司银行存款288076元。

2017年5月15日,***向远大工程公司出具承诺书,认可其私刻公章以公司名义为自己所负债务担保,致公司款项被扣划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作为原告远大工程公司股东,利用私刻的公章以原告公司的名义为其所负债务担保,原告公司承担了保证责任后,以及***个人向他人借款,原告代为偿还后,均享有向***追偿代偿本金及其利息的权利。原告关于律师费诉讼请求,因无证据证明,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向原告江西远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857794元及利息(其中,以288076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7日起计算;以53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21日起计算;以39718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24日起计算。均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江西远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414元,由原告江西远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880元,被告***负担1353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文起

人民陪审员  王梅凤

人民陪审员  刘元珍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