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远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江西远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赣0802民初1555号
原告:***,男,住吉安市新干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配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远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江西远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大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小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远大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481796.***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79万元为计算基数,从2016年12月29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事实和理由:2014年11月至5月,原、被告及**等签订《债务转让协议书》,约定:经原告同意,债务人**将所欠原告900万元借款中的400万元转让给***润荣,由*****于2015年2月18日前向原告偿还100万元,余款300万元于2015年8月底前还清。协议签订后,***润荣仅偿还340万元,尚欠60万元。
***润荣辩称,该债务转移并非因被告对**负有债务而发生;对于原告与**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的真实性表示怀疑,如属实,对尚欠的60万元希望通过以物抵债的方式处理。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债务转让协议书》、本院(2015)**一初字第900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根据上述证据,可以认定以下事实:2014年11月5日,原告***与*****、案外人**签订《债务转让协议书》,约定,***、***2014年1月6日签订借款协议,由***借给**人民币900万元,借款期限180天。由于逾期后**未能偿还,经***同意,**将所欠彭卫兰900万元中的400万元债务转让给***,由***于2015年2月18日前向***偿还100万元,余款300万元于2015年8月底前还清。协议签订后,被告向原告偿还340万元,尚欠60万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债务转让协议书》系双方真是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协议合法有效。根据该协议约定,被告应向原告履行偿还债务的义务。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润荣偿还原告彭卫兰人民币60万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计49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月××日
书记员*敏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