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823民初1029号
原告:***,男,197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峡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吉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江西远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北门街庐境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2054444686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边经辉,男,1970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峡江县。
第三人:***,男,1969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峡江县巴邱镇北门村彭刘家自然村**,现住江西省峡江县。
原告谢**与被告江西远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边经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944元,减半收取计197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曾珍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