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远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江西远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823民初1029号
原告:***,男,197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峡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吉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江西远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北门街庐境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2054444686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边经辉,男,1970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峡江县。
第三人:***,男,1969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峡江县巴邱镇北门村彭刘家自然村**,现住江西省峡江县。
原告谢**与被告江西远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边经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944元,减半收取计197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曾珍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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