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双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马鞍山市双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521执保118号

申请人:马鞍山市双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金家庄区慈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6642194780。

法定代表人:王晓春,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费本根,上海市经纬(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庆森,上海市经纬(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雨山西路205号鹏融国际大厦614-6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0756151063。

法定代表人:王锐广,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陶龙军,男,197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申请人马鞍山市双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陶龙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马鞍山市双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陶龙军银行存款210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根据申请人马鞍山市双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已作出(2021)皖0521民初196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陶龙军银行存款210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陶龙军银行存款210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马鞍山市双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作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胡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