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益兴人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福州益兴人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破申12号
申请人:福州益兴人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甘蔗镇陈店湖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陈观明。
委托代理人:付清云,上海赢火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紫东路****。
法定代表人:张敏湘,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晓冬,男,该公司法务。
申请人福州益兴人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州益兴公司)以被申请人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建安装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破产清算条件为由,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在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人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一建安装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认为,福州益兴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破产清算申请的请求,系当事人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州益兴人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
审判长 荣 艳
审判员 孙 建
审判员 吴 艳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杨平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