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益兴人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福州益兴人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福州三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111民初486号
原告:福州益兴人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侯县甘蔗镇陈店湖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175935690X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合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合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三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则***429号1#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福州益兴人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三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州益兴人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8元,因撤诉而减半收取计454元,由原告福州益兴人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