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益兴人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福州益兴人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执执行裁定书
(2018)闽0102执恢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州益兴人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侯县甘蔗镇陈店湖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定淮门大街十一号商会大厦B座5楼(现已更名为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紫东路2号1幢)。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福州益兴人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1)鼓民初第5157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福州益兴人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支付工程款***4500元、综合费、逾期利息及逾期违约金(以***4500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利率计算,从2009年12月18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0444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2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通过福建法院司法查控系统、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证券、工商登记等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本院于2018年11月20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执行情况,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其未提供新的财产线索。因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执行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