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111民初9007号
原告:天津瑞祥盈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中北科技产业园二区1号楼3室C-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中合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长安区广安大街15号官鲤公寓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就本院受理的原告天津瑞祥盈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合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案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申请法院对被告的相关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原告已向本院提供诉讼保全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冻结被告中合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26万元。
本裁定送达之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