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112民初3026号
原告:天津鑫方盛五金交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工业区8号路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777339337A。
法定代表人:冯超,总经理。
被告:中合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长安区广安大街15号官鲤公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583647761R。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9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巴彦县。
原告天津鑫方盛五金交电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合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立案。原告天津鑫方盛五金交电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鑫方盛五金交电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4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好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