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合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中合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合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分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津0104民初2277号
原告:***,男,1974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华盛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合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长安区广安大街15号官鲤公寓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中合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南泥湾路与延安路交口北方城三区32-410。
负责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中合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中合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分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15日以二被告已给付原告全部定作款及案件受理费,双方别无其他争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计6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