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6民初13288号
原告:天津***石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金钟街道金钟公路与杨北路交口杨北路建材城E区7号。
法定代表人:范记华,经理。
被告:天津日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南泥湾路
与延安路交口北方城三区32-411。
法定代表人:韩建,经理。
被告:中合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南泥湾路与延安路交口北方城三区32栋409。
法定代表人:韩振华,经理。
原告天津***石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日辉商贸有限公司、中合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经审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原告因与被告达成和解,明确表示不再交纳诉讼费,申请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天津***石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赵瑞云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刘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