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鼎洲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民申99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男,1978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滨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沙飞,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男,1969年8月19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滨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文龙,江苏求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江苏鼎洲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46911710XU,住所地泰兴市黄桥镇胜利东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徐志刚,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沙飞,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江苏鼎洲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26日作出的(2020)苏0206民初50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于2022年5月27日依法受理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认为,原审判决未查明事实即按暂定价70万元做出判决,事实上,***做的涉案工程量为653496元,其已支付657250元,已付清工程款,原判错误,要求撤销,驳回***诉讼请求。***向本院递交2018年1月19日至2018年3月6日支付***六笔共计657250元的银行转账凭证。
***辩称,657250元是2018年收到过的,但与本案工程无关,况且在2020年电话里***承认欠款,如果款项结清,***不会这么说的。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张 淼
审判员 过坚列
审判员 李海林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欣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