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283民初9496号之二
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鼎洲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农产品加工园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鼎洲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4日立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以原被告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992元,减半收取3496元,保全费3417元,合计6913元,由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周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