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56民初664号
原告:武隆县汇丰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区羊角镇碑垭村角上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2768874557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应在华,重庆星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重庆星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洪雅力达水力发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县余坪镇安溪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23749622135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隆县汇丰电力有限公司诉被告洪雅力达水力发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隆县汇丰电力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武隆县汇丰电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其对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隆县汇丰电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27.0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武隆县汇丰电力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涂静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