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雅力达水力发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洪雅力达水力发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川1423执237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洪雅县。
法定代理人***,洪雅县洪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洪雅力达水力发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洪雅县余坪镇安溪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洪雅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洪劳人仲案(2015)122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洪雅力达水力发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后,被执行人按仲裁裁决书确定的金额自动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完毕,现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强制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第(一)项“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洪雅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洪劳人仲案(2015)122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松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