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川1423执237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洪雅县。
法定代理人***,洪雅县洪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洪雅力达水力发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洪雅县余坪镇安溪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洪雅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洪劳人仲案(2015)122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洪雅力达水力发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后,被执行人按仲裁裁决书确定的金额自动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完毕,现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强制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第(一)项“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洪雅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洪劳人仲案(2015)122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松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