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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p t ; ” >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晋11执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山西省宏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武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某,山西晋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山西晋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山西磐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乔某,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西省宏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磐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工商登记手续,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部分机械设备,但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晋11民初3号民事判决决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尹玉平审判员杨全照审判员谭政廷二0一八年十月十日书记员王慧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