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磐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䱱西省宏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山西磐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晋11执恢5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省宏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山西晋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山西晋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山西磐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乔×。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西省宏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磐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20年1月9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目前,双方正在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按和解长期履行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不能按协议履行,及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本院(2017)晋11民初3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尹玉平
审判员 杨全照
审判员 谭政廷
二0二0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慧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