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晋11执3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1964年11月8日,现住江苏省苏州市。
被执行人:**,1975年4月13日,现住柳林县。
被执行人:山西磐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乔×。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西磐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晋民终74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山西磐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执行调解书,收到被执行人一次性支付的70万元执行款后,自愿放弃剩余的141076元,同意结案。执行费10689元已由被执行人向本院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晋民终7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谭政廷
审判员 尹玉平
审判员 杨全照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武 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