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磐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柳林联盛龙门塔煤业有限公司与陈某陈某、赵某赵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pt”>民事裁定书

(2018)晋11民终1199号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山西柳林联盛龙门塔煤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1张某1张某1,该公司原矿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2张某2张某2,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陈某陈某,汉族,江苏省徐州市沛县人,现住江苏省苏州市,现住江苏省苏州市,现住江苏省苏州市。

原审被告:赵某赵某赵某,汉族,山西省柳林县人,山西省柳林县人,山西省柳林县人,现住柳林县,现住柳林县,现住柳林县。

原审第三人:山西磐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乔某乔某乔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某白某白某,山西晋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山西柳林联盛龙门塔煤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某陈某陈某、原审被告赵某赵某赵某、原审第三人山西磐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2017)晋1125民初9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二审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6日、7月8日、7月13日及2016年1月15日、3月25日,本院裁定受理了包括本案第三人山西柳林联盛龙门塔煤业有限公司在内的联盛系32家公司重整案。2017年4月20日,裁定批准联盛系32家公司重整计划。2017年11月1日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受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四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当事人提起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案件,应当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由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的有关债务人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提审,或者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后由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山西柳林联盛龙门塔煤业有限公司为本案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原审原告陈某陈某陈某起诉要求第三人就本案所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该第三人为被本院裁定纳入破产重整范围的企业,本案依法应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由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柳林县人民法院受理本案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审理本案也未依法经上级法院批准,故本案柳林县人民法院无管辖权,依法应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综上,一审法院违反专属管辖规定受理本案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2017)晋1125民初92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还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2189元退回上诉人山西柳林联盛龙门塔煤业有限公司。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