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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电梯有限公司与普天物流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8民初12024号
原告:***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太湖路13号。
法定代表人:徐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荣,江苏中茵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普天物流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二街6号。
法定代表人:谭刚。
原告***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普天物流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4日立案。原告***电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向其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武祎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