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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电梯有限公司、某某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12执3483号 申请人:***电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0757999362Y。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太湖路13号。 委托代理人:***职务:律师 被执行人:***,男性,1964年12月0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崂山区。 被执行人:***,男性,1977年10月04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 申请执行人***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卖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21)鲁0212民初1970号,本院于2022年8月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42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本院通过查询被执行人所有名下的银行账户、证券、保险、车辆、房产、网络资金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该案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已经穷尽了相关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现暂无有效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以上情况均已告知申请人,并取得申请执行人的书面认可。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于 泳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吴 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