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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电梯有限公司、上海某某电梯装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苏09民终298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某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太湖路13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某某电梯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奉贤区新奉公路7188号4幢。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某某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申某电梯装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法院(2023)苏0902民初68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5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4年6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申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改判;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上诉人不差欠本案货款。1.上诉人认可L1-GK-C698C项目,但在田某L1-GK-C698C项目中,被上诉人提供的装潢质量严重不过关,客户不满意,给上诉人造成了一定的损失。除上诉人认可的合同外,双方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上诉人未就其他项目与被上诉人存在业务往来,一审庭审中被上诉人也未能提供相应的发货清单、收货凭证等证据加以佐证,应视为其举证不能。2.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不能形成完整证据链,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其主张的款项也从未与上诉人进行对账,其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3.上诉人一审中多次变更诉讼情况及补充证据材料,可以看出其不能明确具体的诉讼请求。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程序严重违法,请求将本案发回重审或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改判。 申某公司辩称,一审法院对于本案事实的查明非常认真细致,法律适用正确,保护了我方的合法权益。我方正常交易过程中都是先签合同再提供服务,本案交易比较特殊是因为我方法定代表人与上诉人原法定代表人之间关系较好,因而才先提供服务的。双方交易中,上诉人认可的员工如张某、费某、徐某,我方与上述员工沟通记录中可以明确反映我方的工作内容、价格以及实际完成的面积,同时我方也多次将汇总的工程单发给上诉人,上诉人的员工答复称在走流程。事实上,双方交易过程中还有很多增项,由于证据问题,我方一审中作出了放弃,这已经给我方造成了很大的损失。我方现在希望尽快拿到相应的款项,以弥补公司的经营困难以及亏损。 申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某某公司支付申某公司货款325423.84元(具体组成:埃及扶梯项目款264791元;田某L1项目款14000元;202系列轿厢装饰项目款12876.35元,403系轿厢装饰项目款15418.85元,501系列轿厢装饰项目款18337.64元);2.判令某某公司向申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2022年10月29日至某某公司实际付清之日止,按1年期同期的LPR计算;3.判令本案诉讼费和保全费由某某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关于诉争合同履行及欠款的情况,本案双方在一审中作如下陈述。 申某公司陈述:中德电梯项目金额为24000元,该款某某公司已经支付,某某公司现差欠申某公司五个电梯装潢项目(202、403、501系列三部电梯轿厢装潢项目;埃及扶梯装潢项目;田某L1电梯轿厢装潢项目)的款项325423.84元未付,其中202、403、501系列电梯轿厢装潢项目、埃及扶梯装潢项目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田某L1轿厢项目有签书面合同。 1.202、403、501系列电梯轿厢装饰项目:2021年12月初,某某公司的徐助理(***)带着我司员工到其盐城工厂(某某公司住所地)测量三部电梯内部量尺寸,2021年12月21日某某公司向我司发了电梯的整改方案,让我司根据方案进行整改,我司在2022年3月3日将完工的三部轿厢拍照片发给对方确认。该202系列轿厢装饰项目中含有增项部分,某某公司应付费用为14604.12元,我司现放弃增项的金额,根据当时报价金额12876.35元主张;403系列也有增项部分,某某公司应付金额为16525.12元,我司现也放弃增项部分的主张,按照报价金额15418.85元主张;501系列某某公司应付金额为18337.64元,该项目金额是我司按照实际投入的人工和材料费计算得出,也向某某公司提供过报价单,但是现在留存的单据上没有写明金额。但上述项目所涉金额我司都曾向某某公司催要过,我司员工杜某在2022年10月28日通过微信向某某公司员工***催要过,其未曾提出过异议。 2.田某L1轿厢装饰项目:该项目是为一幢私人别墅安装的电梯装潢,双方签完合同后,我司按照某某公司指示在2022年6月8日将装潢材料送到洛阳项目场地,申某公司也进行了安装,在2022年6月底安装完成。该项目存在增项,某某公司应付金额为15684元,我司现仅主张合同约定的金额1.4万元。 3.埃及扶梯项目:双方口头约定,由我司负责该项目中扶梯的两侧、两底、中部的盖板及安装,后我司在某某公司厂区内进行安装,2022年2月份安装结束,该扶梯已被某某公司卖往埃及。某某公司应付该项目费用264791元。 申某公司为证明其陈述提供以下证据:1.申某公司员工杜某与某某公司员工徐某(微信昵称:徐)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案涉内容摘录如下:……2021年12月21日13时53分,徐某向杜某发送名为“试验塔别墅梯整改方案21.12.20”的文件[内容为:一、东边手动门观光电梯……1.轿厢使用公司最新样册中KAHL-C202样式(如下图);轿厢使用包覆或者更换轿壁需供应商上海申某提供各自重量后再定……二、西边旁开门观光梯……1.轿厢使用公司最新样册中KAHL-C501样式(如下图)……三、南边630KG别墅梯……1.轿厢使用公司最新样册中KAHL-C403样式(如下图)……]……2021年12月27日14时37分,徐某向杜某发送名为“展厅别墅梯整改方案存在问题21.12.23”的文件。……2022年1月11日11时40分,徐某:杜工,三个轿厢部件,年前不发货,等年后你们可以来人时一起带过来安装。扶梯部件15号请发过来。杜某:收到。……2022年1月20日20时16分,杜某:徐经理,工人计划22号一早到,到那边和谁对接。徐某:张某……2022年2月19日14时41分,杜某向徐某发送一份《报价-某某电梯-9款轿厢装潢报价单-202202》文件包[内容为:202系列项目计税总价为12876.35元(税率13%),403系列项目计税总价为15418.85元(税率13%)]……2022年2月21日18:07,杜某向徐某发送一张C403电梯内部照片,杜某:这台好了。杜某又向徐某发送一张C202电梯内部照片,杜某:就是这一台蓝宝石剩后壁左右。……2022年3月3日16:36,杜某向徐某发送C501电梯内部的照片、C403电梯内部的照片、C202电梯内部照片。 2.2022年1月10日《订单》一份,内容为:“订单发至:上海申某电梯装潢有限公司,订单来至:某某电梯有限公司,联系人:费某……要求到货日期:2022/1/17,订单明细:物料名称:轿厢……项目:p211273田某……合计金额:14000元……”;2022年2月21日,某某公司(甲方)与申某公司(乙方)签订一份《上海申某电梯装潢有限公司电梯装潢工程合同》(沪申某销字:SX-202202-1号),约定:一、工程名称:田某L1别墅梯……三、工程造价及工作量:本合同工程造价总价,含13%增值税后价为人民币:壹万肆仟元整(¥14000.00元)……五、交货方式及安装1.由乙方负责将货物运送到甲方指定地点(某某盐城工厂),运费由乙方负责;产品的安装调试由甲方完成;2.货期:小样确认后20个工作日完工。六、付款方式1.付款方式通过银行转账支付;2.本合同到货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支付100%货款……。 3.申某公司员工杜某与某某公司员工张某(微信昵称:Futureprospect)微信聊天记录,案涉内容摘录如下:2022年1月4日9:01,张某:你好,我是某某技术部副经理张某。杜某:你好,张经理,扶梯盖板下口至底部尺寸是多少?张经理,这组扶梯的材质及要求有吗?徐经理说让问你。张某向杜某发送一份《埃及项目外装潢布置图.dwg》文件及部分零件照片。2022年1月5日9:26,张某向杜某发送一份“(扶梯)出口孟加拉国2110063.PDF”文件(内容:扶梯外部尺寸图纸),杜某:收到,谢谢张经理。……2022年1月20日8:54,张某:杜工你好,你们什么时候来人到我司试装外装潢啊?杜某:应该是明天到,和徐经理沟通的是22号安装。张某:好的。杜某:张经理,定位是在工厂吗?张某向杜某发送某某电梯有限公司的位置信息……2022年2月12日16:09,杜某:张经理,扶梯合好后拍点照片,谢谢。张某:嗯,好的。2022年2月13日21:44,杜某:张经理,梯子合起来没,合起来明天上午就派人过去了。张某:现场都准备好了,明早直接过来就行了。2022年2月14日10:40,张某:1650×500×1300=8件,1650×700×1300=4件,3050×400×400=6件。第一批到货的:3100×460×430=2件(实木的需要更换木箱)1750×1750×1550=2件(一件已到另一件需要增补)合计22件木箱。杜工是这样的么?杜某:好的多谢,另外换箱子的事我和卢经理沟通过了,她去安排……2022年2月17日14:32,张某:杜工,面积出来了么?杜某向张某发送名为“某某自动扶梯-6组-面积数据.PDF”文件(内容为:某某自动扶梯-6组-面积数据统计……合计面积:805.6545平方)。 4.申某公司员工杜某与某某公司员工费某(微信昵称:***)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就案涉内容摘录如下:2023年1月12日13:25,杜某:费经理,已经和张工沟通过,他说就包角的价格有异议,面积没有书面异议了,你看下一步怎么操作。我刚才也和他说了,我们去试装的费用没有要,他说这个可以和你商量。杜某向费某发送一份“某某自动扶梯-6组-面积数据统计-2023.1.12.PDF”文件(内容:)杜某:费经理,包角面积已经去掉,另外试装扶梯,我们往返3次,共计费用9400元。费某:收到,刚才在外面有事,我来看下。杜工,你好,除去包角之后的合同还未给到我。杜某:好的,那我的安装费写在一起,还是另做一个合同。费某:我负责你埃及的装潢材料的,安装什么的我只能跟领导汇报。杜某:好的,等下陈某把合同给你。2023年1月13日10:33,杜某:费经理,合同回传了没。费某:今天休假,昨天单子给领导审核了。杜某:好的,帮忙跟踪一下,谢谢。 5.申某公司员工陈某(微信昵称:***)与某某公司员工费某(微信昵称:***)的微信聊天记录,2022年1月20日13:28,费某:你好,扶梯的那个报价好了么,你们年后什么时候正式复工?田某的样块什么时候能给我寄。陈某:扶梯报价今天年,初八左右上班,但小样时间无法确定。费某:好。***向***发送一个“出口埃及自动扶梯外包板-某某-20220120.pdf”文件(内容:项目名称:12台出口埃及自动扶梯外包板……总计(不含税)254962.83元,总计(含税):288108元,报价日期:2022/1/20)……2023年1月11日13:29,费某:你好,我们埃及的装潢合同发给我一下呗。……陈某:发送一份“埃及自动扶梯项目-某某-20230111.PDF”文件(内容为:《上海申某电梯装潢有限公司自动扶梯外包板合同文件》,项目名称:埃及自动扶梯6组,客户名称:某某电梯有限公司,工程造价及工作量:本合同工程造价总价,含13%增值税后价:290031元,产品名称:自动扶梯,数量:6组,单价:318.58,含税总金额:290031.914元,备注:外包板:两侧、两底、中部盖板;材质:1.0mm316发纹不锈钢;6组扶梯平方数:805.6545m3……),尽快回传合同,我司要开票处理。费某:1.端面面积是不是指扶梯上下2个竖直的端面,如果是800梯级和1000梯级应该有差别,2.包角和盖板按什么价格计算,单不单独列出。陈某:我们是按平方数算的。费某:这个基本不需要加工,也给我们按360元/平算的?陈某:平方数同杜工交接下,我收到的就是这个数量。陈某将杜某的手机号发给费某,陈某:318.58不含税,并不是你说的360。费某:含税算下来不就360么。2023年1月12日15:58,陈某向费某发送一份“埃及6组自动扶梯-某某-20230112.PDF”文件(内容:《上海申某电梯装潢有限公司电梯装潢工程合同》,某某公司(甲方)、申某公司(乙方),约定:一、工程名称:埃及自动扶梯6组,三工程造价及工作量,本合工程造价,含13%增值税后264791元,产品名称:自动扶梯,数量:6组,单价:318.58元,含税总金额:264791元,备注:外包板:两侧、两底、中部盖板;材质:1.0mm316发纹不锈钢;6组扶梯平方数:735.54m3,申某公司在合同尾页乙方处盖章,合同下附《某某自动扶梯-6组-面积数据统计表》,载有:合计面积:735.54)。 6.申某公司员工杜某与某某公司员工***(微信昵称:放猪归来)的微信聊天记录,就案涉内容摘抄如下:2022年10月28日15:25,杜某向***发送名为“上海申某-某某装饰工程一览表-2022.10.28”的文件(内容:202系列轿厢装饰含税金额为14604.12元,403系列轿厢装饰含税金额为16525.12元,501系列轿厢装饰含税金额为18337.64元,田某L1项目含税金额为15684元,中德产业园项目含税金额为24000元,埃及扶梯项目含税金额为290031.914元,合计379182.794元)及“某某自动扶梯-6组-面积数据统计-2022.10.28.PDF”(内容为:某某自动扶梯-6组-面积数据统计,合计面积:805.6545),2022年11月2日17:24分,杜某:卢经理,上次我发的清单整理过吗,如有问题我让我们张总和你们董事长再沟通下,谢了。2022年11月3日15:4,杜某:经理看下订单或合同什么时候能帮我们补过来,我们张总说15号之前的发票要开过去。……2022年11月23日14:48,杜某:卢经理,这边合同订单在走流程吗。***:写流程了。……2023年1月10日16:23,杜某:卢经理,付款时间问过了吗,有确定时间没,卢经理,合同好了吗。***:合同评审了,技术提点意见,我在沟通。杜某:好的,这边供应商堵着讨钱,谢谢理解。…… 某某公司陈述:1.田某L1-GK-C698C合同真实性认可,但申某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导致客户田某严重不满意,后某某公司安排其他供应商重新为其制作,某某公司曾向申某公司表示质量不过关,客户不认可,但申某公司未予回复;2.中德产业园项目已经全部付款,不存在拖欠货款;3.对于微信聊天记录形式真实性无异议,微信中的***是我司的采购部经理,张某是我司的技术部副经理,***是我司的采购部经理,2023年被辞退了,费某是某某公司员工,但对于申某公司证明目的不认可,申某公司举证的报价单或其他能够确定其主张金额的形式并未得到某某公司的认可,从其举证的证据中可以看出中德产业园项目有发货单截图,据此对于中德产业园项目某某公司进行了付款,该项目某某公司是认可的,对于其他项目比如埃及项目其只提供了报价单,属于要约或要约邀请,并未得到某某公司的认可,其不能就报价单的金额向我方进行主张。申某公司也未向某某公司开具发票,除田某L1、中德产业园项目之外的项目,某某公司均不予认可,某某公司未与申某公司就其他项目达成合同的意思表示,也未就金额等具体内容进行磋商,其举证的相关人员的聊天记录大部分人员均已经离职,在离职交接中均未涉及到该部分项目,某某公司中也无任何相关记录,申某公司与某某公司之间并不存在除田某L1、中德产业园外的任何合同关系。 某某公司提供该公司钉钉程序2022年8月4日、2022年8月13日的审批单,拟证明田某L1项目质量有问题。 申某公司陈述:田某L1项目,某某公司已收到货物。某某公司收到货物后并未向申某公司提出过任何异议和说明,某某公司提供的钉钉流程截图无法达到其证明目的。 一审中,申某公司向一审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法院经审查后依法作出(2023)苏0902财保81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某某公司银行存款363464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申某公司预交保全申请费2337元。 一审法院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申某公司依据某某公司的指示,为其提供电梯装潢服务,双方形成承揽合同关系,该关系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认定为合法有效。 关于涉案金额的认定问题。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该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本案中,申某公司、某某公司之间承揽合同关系是否存在、申某公司是否已按约履行其义务均应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加以综合判断。 依据申某公司提供的相关证据,对申某公司主张的5项款项的金额认定如下: 1.田某L1电梯装潢项目。双方就该项目签订了《上海申某电梯装潢有限公司电梯装潢工程合同》,约定合同金额为1.4万元,某某公司对此辩称申某公司提供的装潢质量有问题而未付款,并提供钉钉审批单予以证明,申某公司对此不予认可。一审法院认为,某某公司提供的单据系其内部审批单据,某某公司亦未能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其曾向申某公司告知质量问题申某公司拒绝整改的情况,故对某某公司该辩称不予采纳。根据双方之间的合同约定“本合同到货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支付100%货款”,在申某公司已履行电梯装潢的情况下,某某公司亦应按约向其支付该合同款1.4万元。 2.202系列、403系列、501系列电梯轿厢装饰项目。该三个项目虽无书面合同,但根据双方员工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可知,双方曾就202系列、403系列、501系列电梯轿厢装潢进程多次沟通,结合申某公司通过微信发给某某公司案涉三部电梯装潢完工照片,可以看出某某公司知晓申某公司对案涉三部电梯装潢进度及完工的情况。同时,在微信聊天记录中申某公司员工杜某曾向某某公司的员工徐某就202系列、403系列电梯轿厢装潢价格发出报价单,其收到后并未提出异议,也未对货物单价提出议价要求。另,在申某公司员工杜某与某某公司员工***沟通补签合同时,亦曾将含有202系列、403系列、501系列轿厢装潢价格的工程表单发给对方,其亦未提出过异议,仅表示在走流程,应当认定某某公司对申某公司提供的报价单及装潢工程表中所载明的202系列、403系列、501系列轿厢装潢所涉金额予以认可。故对该项目所涉的款项,202系列电梯轿厢款项12876.35元,403系列电梯轿厢款项15418.85元,501系列电梯轿厢款项18337.64元,合计46632.84元予以认定。 3.埃及扶梯外包板装潢项目。虽无双方盖章确认的书面合同,但根据申某公司员工杜某、陈某与某某公司员工张某、费某之间的聊天记录中可以看出,申某公司、某某公司的员工曾于2022年1月至2月期间多次就该扶梯外包板装潢履行事项多次沟通,某某公司员工费某亦曾于2023年1月11日要求申某公司提供该项目的所属合同,申某公司员工陈某向其提供金额为290031元的《上海申某电梯装潢有限公司自动扶梯外包板合同文件》,费某对该合同中的面积提出异议后,经其与申某公司员工杜某协商后确认,扣减包角面积后,申某公司员工陈某于2023年1月12日再次向费某发送加盖申某公司章印的《上海申某电梯装潢有限公司电梯装潢工程合同》载明埃及扶梯项目费用264791元。后申某公司员工杜某向某某公司员工费某催问合同盖章及付款情况时,其表示单子已给领导审核了。某某公司未曾对申某公司2023年1月12日发送的《上海申某电梯装潢有限公司电梯装潢工程合同》中所涉的费用金额及扶梯装潢面积提出过异议,应视为某某公司对申某公司提供的《上海申某电梯装潢有限公司电梯装潢工程合同》所涉的费用金额予以认可,对该项目费金额认定为264791元。 综上,一审法院依法认定涉案五个项目的款项共计325423.84元(1.4万元+46632.84元+264791元),某某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支付上述费用,故对申某公司主张某某公司给付案涉五个项目款项325423.84元的诉请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某某公司辩称申某公司未出具相应发票,涉案付款条件未成就的意见,某某公司履行付款义务和申某公司履行开票义务并无冲突,某某公司以此来拒付款项并无依据。在某某公司履行了付款义务后,申某公司亦应履行开票义务。 关于逾期付款利息的问题。某某公司未能积极履行付款义务,致使申某公司产生资金被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故某某公司应负担该部分利息损失。故一审法院酌定以325423.84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即2023年9月12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七百七十条、第七百八十二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某某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某公司325423.8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方式及标准:以325423.84元为基数,从2023年9月12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二、驳回申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6752元,由申某公司负担571元,某某公司负担6181元;保全申请费2337元,由申某公司承担245元,某某公司负担2092元。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一审中,被上诉人提供了双方员工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以及2022年2月21日双方之间签订的《电梯装潢工程合同》等多份证据,已经足以证明其为上诉人提供了案涉五个电梯装潢项目的电梯轿厢装饰及安装服务,以及上诉人尚欠其325423.84元的事实。上诉人虽主张案涉的田某L1-GK-C698C项目中被上诉人提供的装潢质量严重不过关以及其余四个项目与其无关,但其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故对其上诉主张,本院不予采纳。上诉人作为案涉项目的合同相对方,依法应当履行付款义务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综上,某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182元,由上诉人某某电梯有限公司负担(上诉人某某电梯有限公司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6752元,多交的570元予以退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