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郴电科技有限公司

郴州郴电科技有限公司与海南华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湘1023执162号
申请执行人:郴州郴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郴州市苏仙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海南华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郴州郴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华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依法穷尽对被执行人海南华成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调查和执行手段,现已查明被执行人海南华成建设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暂无能力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管辖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