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湘1003执709号
申请执行人郴州郴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永兴县凯顺电力服务中心,住所地永兴县。
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二0一七年九月十四日制作的(2017)湘1003民初408号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永兴县凯顺电力服务中心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交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永兴县凯顺电力服务中心的银行存款278547.59元(含案件受理费2660.59元、保全费1870元、执行费4017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278547.59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