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江山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

合肥华威自动化有限公司与浙江江山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0121民初2068号
原告:合肥华威自动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双凤工业区凤霞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750969187Y(1—5)
法定代表人:宋少敏,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越荣,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茂铭,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浙江江山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江山市虎山路8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0704634829L。
法定代表人:徐建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飞虎,浙江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合肥华威自动化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江山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合肥华威自动化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浙江江山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华威自动化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华威自动化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江山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189元减半收取4594.50元,由原告合肥华威自动化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戚明贵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王宇坤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