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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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881民初3181号之一
原告:***,男,196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原告儿子),男,1991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浙江江山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山市虎山街道虎山路8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0704634829L。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浙江江山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已自行协商,误会已消除,无需再行诉讼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对自己诉权的处分,未有不妥,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