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881民初301号
原告:浙江江山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山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0704634829L。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靖州县白石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靖州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95849099114。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浙江江山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靖州县白石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0日立案。原告浙江江山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履行了给付货款义务,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江山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6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项绿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