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1执65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北木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建设南大街163号凯莱金第A-301室。
法定代表人:张任东,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市桥西区***道办事处翁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河北省***市桥西区***道办事处翁村。
法定代表人:肖志林,该村委会主任。
申请执行人河北木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市桥西区***道办事处翁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民终8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5月8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4月14日立案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市桥西区***道办事处翁村村民委员会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因其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对被执行人限制了高消费。经查,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市桥西区***道办事处翁村村民委员会名下位于***市水岸××、××北,不动产单元号:130104010001GB00011W00000000,面积为16317.6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因上述查封财产暂时无法处置,在对被执行人***亚视创业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土地、房产、银行、车辆、对外投资等财产调查中,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约谈,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情况,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
本院认为,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万晓东
审判员 张国俊
审判员 赵增志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 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