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民申1398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珠海市会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唐家湾镇港湾大道科技一路****科研楼**201。
法定代表人:罗润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美莲,广东海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杉,广东海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河北木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建设南大街**凯莱金第**。
法定代表人:张任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杰,男,该司职员。
再审申请人珠海市会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称会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河北木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木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4民初2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会桐公司申请再审称:案涉调解书非集体意思表示,依法应予以撤销,请求撤销一审民事调解书,立案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会桐公司申请再审的事由分析,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一审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是否会桐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
经查明,2019年11月3日,本案一审原告木村公司与一审被告会桐公司签订了《和解协议书》,双方就本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达成了和解协议。会桐公司在和解协议书上盖具了公章,其法定代表人罗润金盖具了个人私章。经审查,该和解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一审法院据此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了该和解协议的内容,并无不当。会桐公司申请再审称其不知情,非其真实意思表示,与本案已查明的事实不符,且其未提供相应的否定性证据,故本院对其再审申请不予支持。
综上,会桐公司申请再审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推翻一审民事调解书,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珠海市会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林小娴
审判员 强 弘
审判员 黄立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赵先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