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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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523民初1481号
原告(反诉被告):***,男,1975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兰溪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河北木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建设南大街163号凯莱金第A-3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10433550X9。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系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河北木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河北木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2021年9月9日,河北木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亦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的反诉。
本院认为,***申请撤回对河北木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以及河北木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的反诉,均系当事人自由处分其诉权,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河北木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准许河北木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的反诉。
本案本诉受理费4970元,由***负担;反诉受理费15784元,由河北木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O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