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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珠海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4民初27号 申请人:XX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男,汉族,19XX年XX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该公司董事。 被申请人:珠海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唐家湾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罗某某。 申请人XX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珠海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XX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珠海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财产:珠海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有的位于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唐家湾南围片区20,058.07平方米之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房地产权证书:粤房地权证珠字第××号)。以上查封、冻结金额以不超过人民币6,000万元为限。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以PZPP201944011905000024(保单号)保函为上述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以6,000万元为限。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XX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珠海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有的位于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唐家湾南围片区科技八路北、金珠路西侧20,058.07平方米之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房地产权证书:粤房地权证珠字第××号); 以上查封以不超过人民币6,000万元为限。 以上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人XX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提出的,由申请人XX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XX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