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间市水务局机井服务站

河间市水务局机井服务站与某某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丽执字第1337号
申请执行人河间市水务局机井服务站,住所地河北省河间市城苑路安定街。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项目经理。
被执行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间市水务局机井服务站与**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而被执行人***欠付河间市水务局机井服务站工程款人民币76000元及延迟利息,欠缴案件受理费850元,欠交执行费1052元。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执行的财产线索而致该案未能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丽民初字第16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义务人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